2008年與國際商會合作成立

國際伊斯蘭調解及仲裁中心

依據阿拉伯工商商會於2008年7月31日在香港簽署的決議成立的獨立國際機構, 由商會與國際商會(ICC)合作創建。

關於中心

中心負責進行調解及仲裁,推廣國際商事仲裁,統籌區內仲裁活動,協助依據UNCITRAL規則 進行的臨時仲裁,支援仲裁裁決的執行,並促進爭議解決。程序依據UNCITRAL規則, 並融入伊斯蘭教法原則及現代機構實務。

仲裁諮詢委員會確保程序的質素與獨立性——主任就規則實施及仲裁員委任 諮詢委員會意見。委員會成員包括Oussama Ajouz法官Walid El Kusbari博士Ann Seffraoui法官

設施及服務

仲裁室及談判室、法律服務、傳譯及翻譯、公證、秘書支援、網絡連接、圖書館及培訓課程。

仲裁

仲裁是由獨立第三方對爭議作出私人司法裁定——訴訟以外的另一選擇,由當事人自行選定 仲裁員或仲裁庭。其原則包括:由公正仲裁員公平解決爭議,避免不必要的費用或延誤; 當事人可自由協定解決方式(受公眾利益保障約束);以及法院干預受到限制。

  • 商事仲裁 — 企業之間的爭議;
  • 消費者仲裁 — 消費者與供應商之間的爭議;
  • 勞資仲裁 — 僱傭爭議(分權利仲裁及利益仲裁)。

優點包括專業裁決者、高效、私隱、便利、彈性及終局性;惟須考慮仲裁員費用及有限的 上訴權利。

調解

調解是替代性爭議解決(ADR)的一種,由當事人與中立第三方(調解員)會面, 由當事人共同達成解決方案。調解一般數月內完成(訴訟往往歷時一至十年),過程完全保密, 不留公開紀錄,成本較訴訟低、速度更快、結果更可控亦更具私密性。常見適用範疇包括國際商事 爭議、股東爭議、勞資爭議、保險索償、債務追討及產品保養爭議。如調解未能解決爭議, 通常繼以仲裁(Med-Arb)。

職業操守守則

八項條文規範中心的調解員及仲裁員:不得招攬委任;僅在能確保勝任及公正時接受委任; 須披露任何影響公正的情況;秉持公平、盡責、不偏袒任何一方;不得與單方當事人私下通訊; 不得接受任何一方的餽贈或優待;不得利用機密資料謀利或損人;並須對仲裁程序、 合議及裁決的一切事宜絕對保密。

IMAC

常見問題

什麼是伊斯蘭仲裁?

一種替代性爭議解決 方式,將爭議交由一名或多名精通伊斯蘭教法的仲裁員裁決。

哪些爭議可以透過伊斯蘭仲裁解決?

民事及商事爭議均可仲裁,惟不適宜和解的事項或刑事問題除外。

什麼是伊斯蘭仲裁庭?

依當事人協議組成、由一名或多名(單數)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。伊斯蘭仲裁員不得為未成年人、 受禁治產或被剝奪公民權利者。

仲裁費用如何計算?

費用一般包括登記費、行政費及仲裁員費用。裁決具終局約束力,可經有管轄權的國家法院 強制執行。

調解可否在我的辦公室或以電話會議進行?

可以。調解可在最有利對話的地點進行,情況合適時亦可遙距進行。 毋須律師代表——調解取決於想要什麼、願意讓步什麼。

聯絡中心請經商會秘書處—— [email protected] · +852 6110 7777。